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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与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2021号原告:XX,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443号502室。法定代表人:童文熙。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市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楼。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XX与被告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