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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桂盼、周慧玲等与梁剑雄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盼,周慧玲,周顺景,周顺辉,梁剑雄,梁惠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962号原告:梁桂盼,女,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慧玲,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顺景,男,汉族,1991年10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顺辉,男,汉族,1993年1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剑雄,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惠珍,女,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发,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桂盼、周慧玲、周顺景、周顺辉与被告梁剑雄、梁惠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被告梁惠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剑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桂盼、周慧玲、周顺景、周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雁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北路68号景泰花园一期B9-303号房屋的产权由两被告各占50%。事实和理由:被告梁剑雄拖欠债权人周兴毫货款(周兴毫已死亡,四原告是周兴毫的继承人),经(2016)粤0606民初16500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6民初165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上述房屋登记于两被告名下,需要确定两被告所占的份额才能顺利执行。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周兴毫)、证明(加盖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证明专用章)、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梁惠珍辩称,确定涉案房屋的产权由被告梁惠珍占50%,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梁惠珍承担。被告梁惠珍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梁剑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梁剑雄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雁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北路68号景泰花园一期B9-303号房屋(房产登记字号:080401486;房地产权证号:15××28,6032740)登记于被告梁剑雄、梁惠珍两人名下,未注明各人所占的份额。被告梁剑雄拖欠债权人周兴毫货款,经本院(2016)粤0606民初16500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6民初165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已进入执行程序。另查明,权利人周兴毫已死亡,原告梁桂盼、周慧玲、周顺景、周顺辉是周兴毫的继承人。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0606民初16500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6民初165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梁剑雄拖欠债权人周兴毫货款,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权利人周兴毫已死亡,故原告梁桂盼、周慧玲、周顺景、周顺辉作为周兴毫的继承人,依法享有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处理登记于被告梁剑雄、梁惠珍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雁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北路68号景泰花园一期B9-303号房屋,因梁惠珍并非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故应将梁剑雄所占的份额予以分割。因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上未注明被告梁剑雄、梁惠珍各人所占的份额,故应按按份共有处理,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梁剑雄、梁惠珍对上述房屋享有的份额有明确约定,故应由被告梁剑雄、梁惠珍各占上述房屋的50%产权。被告梁剑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雁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北路68号景泰花园一期B9-303号房屋(房产登记字号:080401486;房地产权证号:15××28,6032740)由被告梁剑雄、梁惠珍各占50%份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被告梁剑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敏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