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687号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城渤海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立泉,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秋林,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1元,减半收取计1941元,由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梅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审判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