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412黄雪方与顾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方,顾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黄雪方,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被执行人顾兴华,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黄雪方与顾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孟民初字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顾兴华应于判决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黄雪方支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用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顾兴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顾兴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顾兴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将被执行人顾兴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面向社会悬赏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孟民初字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宋 吉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