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瑞善与陈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善,陈建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57号原告:周瑞善,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陈建新,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善与被告陈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善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志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