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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瑞善与陈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善,陈建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57号原告:周瑞善,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陈建新,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善与被告陈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善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志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