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传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传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991号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雅宇豪苑7栋1单元103,组织机构代码554098783。法定代表人:周兵。被告:朱传诚,男性,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传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