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才书对张秀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才书,张秀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47号申请人:王才书,汉族。被申请人:张秀芝,年龄、民族不详。申请人王才书因与被申请人张秀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张秀芝名下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8.3万元(该款项由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由白山市浑江区河口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的、被申请人张秀芝名下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8.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取、抵押该款项。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