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与袁刚、缪闫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袁刚,缪闫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4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住所地睢宁县城天虹北路4号。负责人:孙存静,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袁刚,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缪闫闫,女,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与袁刚、缪闫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袁刚、缪闫闫名下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欧洲城2-2-1004室的房产一处(合同号:SN34942号)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袁刚、缪闫闫名下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欧洲城2-2-1004室的房产一处(合同号:SN3494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袁刚、缪闫闫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