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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板楼”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6时许,冯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打电话购买冰毒,李某来到包头市青山区松石国际城雏菊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两小包海洛因,净重0.06克。交易完毕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分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包)公(理化)鉴字[2017]第04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辨认、称重笔录:李某、冯某某的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