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强与冼文灏、叶思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冼文灏,叶思韵,佛山市锐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636号之一原告:刘强,男,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冼文灏,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叶思韵,女,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锐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4号中盛大厦2207-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286288T。法定代表人:叶思韵。本院审理的原告刘强诉被告冼文灏、叶思韵、佛山市锐泽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166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俐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