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敏文与罗文辉、赵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文,罗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刘敏文,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城关镇西正街**号。被执行人罗文辉,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城关镇迎宾路**号。赵德云,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衡东县人,住址同上,系罗文辉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敏文与被执行人罗文辉、赵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罗文辉、赵德云民的财产已经与他人设立了抵押和被其他法院查封而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廖小平审 判 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