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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严志君与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志君,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2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严志君,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6A1-2。法定代表人卢航,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严志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严志君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严志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志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学猛审判员  翟玉明审判员  周文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