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英与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英,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英,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桂珍,女,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与高英系母女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高英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英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高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宝维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