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三穗县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西安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穗县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西安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穗县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黎川,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剑,经理。申请执行人三穗县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西安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