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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杰与董又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杰,董又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27号原告:于杰,男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董又安,男,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于杰诉被告董又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杰负担。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