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杰与董又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杰,董又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27号原告:于杰,男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董又安,男,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于杰诉被告董又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杰负担。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