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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邓建友与王洪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友,王洪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467号申请人邓建友,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洪安,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邓建友与王洪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山区或其它补助款1393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邓建友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9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闵健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