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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新花、韩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花,韩云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780号申请人:刘新花,女,汉族,1973年11月23日生,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韩云来,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现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新花与被申请人韩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云来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云来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学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