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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寿县新城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新城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寿县新城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明珠花园1号楼2-102室。法定代表人:施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283051(2-5)。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寿县新城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寿县新城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460元,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寿县新城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153.5元、执行费293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10428.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