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有文与周林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文,周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吴有文,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周林建,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吴有文与被执行人周林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林建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吴有文借款30000元,如逾期未偿还,则从2013年12月3日起至付清该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利息,诉讼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周林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林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吴有文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林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被执行人周林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吴有文也不知道其下落,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5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