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初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罗昌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罗昌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529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主要负责人:苏为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少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昌凯,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罗昌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担。审判长林宏业审判员陈少燕审判员刘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麦名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