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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德强、四川映杉红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强,四川映杉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1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映杉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照国。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德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053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映杉红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映杉红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永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