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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行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平正广告有限公司、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诸暨市平正广告有限公司,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25行再2号申请再审人:诸暨市平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同山镇同兴村。(注册号:3306812009424)法定代表人:蒋平茂,总经理。被申请再审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茶圩里村光明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50026286191)法定代表人:王建虹,镇长。委托代理人:方益成,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诸暨市平正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再审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行政执行再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申请再审人诸暨市平正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诸暨市平正广告有限公司对被申请再审人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小平人民陪审员  郑缝香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尹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