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群锁、郭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群锁,郭长明,乔建会,崔中锁,马冬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012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同亮,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章,该社职员。被告:陈群锁,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郭长明,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乔建会,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崔中锁,男,196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马冬丽,女,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群锁、郭长明、乔建会、崔中锁、马冬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仝之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