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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玉红与王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红,王海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3民初224号原告:刘玉红,女,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王海风,女,汉族,住本市矿区。原告刘玉红与被告王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5年10月1日前,王海风找到我借钱22000元,说要还她家邻居钱。原因是被告王海风家孩子借了邻居的钱还不上了,由于邻居急需这笔钱,说赶紧帮帮她这个忙。被告说最多三个月就还清了。一开始我们一直有电话往来,后来就把我设置了,我的电话和微信被拉到黑名单。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我一直看在朋友的份上期盼她回个电话说一下原因,但这么久的时间始终未等到。由于我是病退职工,工资不多,这笔钱是我借我父母的,他们年纪大了,有病缠身,急需这笔钱,让我倍感无奈和无助。所以,请求法院在最短的时间给我一个公正的裁决,能让我尽快追回王海风欠我的这笔钱,也让我的父母能尽快用这笔钱治病。王海风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举证权等诉讼权利。原告刘玉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0月1日,刘玉红为王海风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王海风向刘玉红借款22000元(贰万贰仟圆),王海风,2015.10.1号,三个月还清。”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玉红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海风应按照借条约定时间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刘玉红诉请被告王海风归还借款2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玉红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王海风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