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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复和与被告李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复和,李洪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685号原告于复和。被告李洪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复和与被告李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复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