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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房莉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房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淮河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3742-6。法定代表人:李长文。被执行人:房莉,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关于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与房莉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依据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9月1日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14)庐执字第01377号案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张婷婷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