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贤与西安西关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贤,西安西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贤,男,汉族,1941年12月17日出生,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钢(王贤之子),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爱萍(王贤儿媳、王志钢之妻),女,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西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五一巷78号。法定代表人:蒋银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贤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西关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5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