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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文举申请王文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举,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59号原告杜文举,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文金,住隆化县。杜文举申请王文金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于2017年5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71700元,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