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白志国、青岛领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国,青岛领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白志国,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青岛领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法定代表人:李玉民,总经理。申请人白志国与被执行人青岛领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白志国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申请人一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1执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