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臧运霞与崔巍、崔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运霞,崔巍,崔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60号原告:臧运霞,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苗冬辉,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被告:崔巍,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崔永,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原告臧运霞与被告崔巍、崔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孙冬生与被告王新秋自行和解,2015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运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臧运霞负担。审判长 胡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天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