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传坤与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传坤,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491号原告原传坤,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徐合孟,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兴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原传坤诉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培源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人民陪审员 程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