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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岳忠明与张自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忠明,张自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99号原告:岳忠明,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站,男,195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侧。代表人:邓凤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蒙蒙,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忠明诉被告张自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3018元,由原告岳忠明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