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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思宇与丁燕清杨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思宇,杨志明,丁燕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50号原告:陶思宇,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杨志明,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丁燕清,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陶思宇与被告杨志明、丁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陶思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思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陶思宇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虹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