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思宇与丁燕清杨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思宇,杨志明,丁燕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50号原告:陶思宇,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杨志明,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丁燕清,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陶思宇与被告杨志明、丁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陶思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思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陶思宇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虹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