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603号被执行人:陈晓。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犯危险驾驶罪罚金纠纷一案中,移送立案后,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6日已经向我院交纳了罚金3000元,我院向被执行人出具了NO、201002516768号《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份。现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82执1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恩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