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李响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李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7)渝0108财保437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彭建,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李响,男,汉族,1988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诉被申请人李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申请以(2016)渝0108民初16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响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街某某号某单元某-某号房屋,现该案判决已生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响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街某某号某单元某-某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沁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