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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梅花与雷正、雷小九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1,雷某2,雷某3,雷某4,雷某5,雷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5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36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秋,富源县营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雷某1,男,汉族,58岁,住富源县。被告:雷某2,男,汉族,54岁,住富源县。被告:雷某3,男,汉族,53岁,住富源县。被告:雷某4,男,汉族,45岁,住富源县。被告:雷某5,女,汉族,49岁,住富源县。被告:雷某6,男,汉族,53岁,住富源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1、雷某2、雷某3、雷某4、雷某5、雷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以和被告雷某1、雷某2、雷某3、雷某4、雷某5、雷某6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梅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1、雷某2、雷某3、雷某4、雷某5、雷某6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免交。审判员  高应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