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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3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11日晚,被告人谭某某与龙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永川区三转盘附近一家餐馆用餐时饮酒。当晚21时许,谭某某酒后驾驶渝CAxx**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永川区神女湖时,与保安发生冲突,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带至永川区中医院抽取血样��检。经检验,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6mg/100ml。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在8000元至10000元的幅度内判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子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