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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风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78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孙风云,女,汉族,1967年11月14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风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00118号判决书判令被告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孙风云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罚金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孙风云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李光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