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王成根,杨秀环,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签发:拟稿: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0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住所地:齐河县阳光路149号。法定代表人:杜厚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齐河县城区齐顺大街230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根被执行人:王成根,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秀环,女,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潘店镇政府东两华里。法定代表人:张迅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王成根、杨秀环、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416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王成根、杨秀环、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王成根、杨秀环、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齐河县城齐顺大街230号抵押土地、厂房、办公楼。土地证号:证号齐国用(2013)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及车辆。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被执行人王成根、杨秀环在山东海森特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两套房产及其他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五、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德州市同益互动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0%的股权;在齐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810%的股权;在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及其他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六、以上冻结查封价值共162392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