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莉萍、刘付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萍,刘付连,游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47号申请人:王莉萍,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刘付连,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游正超,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王莉萍与被申请人刘付连、游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莉萍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付连、游正超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付连、游正超银行存款1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玲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