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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杰诉被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272号原告:赵俊杰。被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仕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杰诉被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发现原告提交的被告登记资料上显示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20079687305X8”,与其起诉状上所载被告机构代码“79687305X”不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应是与本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起诉错列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俊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4元,退回原告赵俊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军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