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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计荣华、徐章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荣华,徐章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82号之一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被告:计荣华,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徐章孙,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计荣华、徐章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旭峰人民陪审员  胡 红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