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计荣华、徐章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荣华,徐章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82号之一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被告:计荣华,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徐章孙,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计荣华、徐章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旭峰人民陪审员 胡 红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