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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赵老四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老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45号罪犯赵老四,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荔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老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7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老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老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老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赵老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老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