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其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其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610号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祈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肖建平,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夏其惠,男,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其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