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孙合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孙合中,赵文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木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增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合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文育。再审申请人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斯豪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合中、赵文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斯豪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未参加本案关联案件的审理,原审法院依据关联案件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明显不客观;认定的赔偿数额依据不足。(二)武xx受伤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再审申请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本案关联的(2014)辉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认定案外人武xx受伤的原因在于华斯豪科技公司人员吊装钢梁期间钢梁脱落,华斯豪科技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其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导致现场被完全破坏,无法进行责任划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华斯豪科技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孙合中、赵文育在履行了作为雇主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华斯豪科技公司追偿并无不当,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妥。华斯豪科技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武xx受伤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综上,华斯豪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