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先国与曹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国,曹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135号原告:刘先国,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曹砚玲,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刘先国与被告曹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先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先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先国负担。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钰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