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薛玉成与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成,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玉成,男,汉族,1950年5月1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委托代理人:周全根,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法定代表人:余友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玉成与被执行人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川1112执1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在四川德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焦炭加工费2200,0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在四川德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焦炭加工费22000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