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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德光、刘守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光,刘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光,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守刚,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赵德光与刘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守刚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守刚在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仓镇支行账户,账号:10××××81,冻结金额为15391.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福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