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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郭广芬与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芬,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922号原告郭广芬。被告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芬与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