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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小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小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601号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2309号。法定代表人:李跃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强,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帆,男,汉族,1991年3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芮城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小龙,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石堡子开发区,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王雪绒人民陪审员  吴亚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璐打印:扈艳红校对:李世艳2017年月日送达